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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法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覃树楠与龚燕谊、谭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树楠,龚燕谊,谭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覃树楠。被执行人龚燕谊。被执行人谭克辉,系被执行人龚燕谊的丈夫。申请执行人覃树楠申请执行龚燕谊、谭克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燕谊、谭克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燕谊、谭克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08)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剑刚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