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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庆昌诉袁树春、王志兰、刘玉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昌,袁树春,王志兰,刘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5民初236号原告:贾庆昌,男,被告:袁树春,男,被告:王志兰,女,被告:刘玉良,男,原告贾庆昌诉被告袁树春、王志兰、刘玉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庆昌、被告刘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树春、王志兰经本庭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0日,被告袁树春、王志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2分利,借款期限为6个月。第三被告刘玉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被告刘玉良辩称:袁树春没想到是这样人,借款时让人很同情,关系都不错,所以我才担保,我担保了就应该负责任。应该由袁树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袁树春、王志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2分利,借款期限为6个月。第三被告刘玉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刘玉良当庭陈述,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袁树春、王志兰未能按约定还款,负有过错,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刘玉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年2分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树春偿还向原告贾庆昌所借款3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利息3000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刘玉良负保证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连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