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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与张天鹏、张丽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张天鹏,张丽花,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邱雪飞,行长。被执行人张天鹏。被执行人张丽花。被执行人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人民路西端南侧1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剑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鹏、张丽花、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鹏、张丽花、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