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迎迎,岳东昌,纪风瑞,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润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迎迎,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东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风瑞,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岳东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润祥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韩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涉案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