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5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岭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彭新国民事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盛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彭新国,深圳市智岭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5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彭新国,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岭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彭新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新国、深圳市智岭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新国、深圳市智岭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1956.7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曾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