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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香兰与张爱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香兰,张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73号申请人孙香兰。委托代理人沙建家,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爱霞。申请人孙香兰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爱霞剩余拆迁费30万元。并已提供登记在担保人张海霞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截留被申请人张爱霞名下的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海霞名下的位于××(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2.49平方米)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