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与雷芳军、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兴龙购物城7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建坤,行长。被执行人雷芳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兴安县。。被执行人唐小燕,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居民,住兴安县。。被执行人文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兴安县。。被执行人蒋利民,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居民,住兴安县。。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与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8469.6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5128.30元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芳军、唐小燕、文伟、蒋利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