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陈素生、陈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陈素生,陈永喜,刘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97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杨泽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素生。被执行人陈永喜。被执行人刘继胜。本院在执行河北唐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陈素生、陈永喜、刘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