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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全军与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军,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何全军。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全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全军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收取执行费587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