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王贤能、王贤祥、向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443号王贤能、王贤祥、向建民: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贤能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49928.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按年利率15.3%计算;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计算),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王贤祥、向建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元、执行费672元。开户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帐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