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冯兵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安,冯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57号申请人刘平安,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冯兵武,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关于申请人刘平安与被执行人冯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冀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