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冬松与曲蓓蓓、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松,曲蓓蓓,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松。被执行人:曲蓓蓓。被执行人:张文杰。本院在执行张冬松与曲蓓蓓、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曲蓓蓓、张文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冬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曲蓓蓓、张文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