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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与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岔道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彦,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士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与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