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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董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支公司,董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1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支公司。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