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毕海英与山东隆源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河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英,山东隆源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河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毕海英。被执行人山东隆源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环路98号。法定代表人高培江,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河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韩国沁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士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隆源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河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