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光、张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张博,刘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博,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爱峰,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杨光申请张博等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