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官进祥与孙洪江、陈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进祥,孙洪江,陈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官进祥,农民。被执行人孙洪江。被执行人陈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进祥与被执行人孙洪江、陈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江、陈生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