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02号被执行人郭成,地址红星乡中心村3组。被执行人田秀臣,地址红星乡中心村11组。被执行人田玉凤,地址红星乡中心村3组。被执行人甄宝峰,地址红星乡中心村2组。被执行人宋占江,地址红星乡中心村3组。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成、田秀臣、田玉凤、甄宝峰、宋占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