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谦与被执行人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谦,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王谦,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叶明凤,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8号1-1幢3楼1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85202-8。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王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叶 佳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