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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伦光与谢伟英、黄业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伦光,谢伟英,黄业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伦光,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谢伟英,女,1959年4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业道,男,约56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伦光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谢伟英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杨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