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伦光与谢伟英、黄业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伦光,谢伟英,黄业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伦光,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谢伟英,女,1959年4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业道,男,约56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伦光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谢伟英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杨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