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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付发与黄义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发,黄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黄义宁,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王付发申请执行黄义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义宁应支付申请人王付发案款1714200.0元,承担执行费195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义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5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