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行审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梁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9行审21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云江,党员。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8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5年7月,梁云江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0.93亩建住宅,现已建成五间住房的地基,建筑面积240.96平方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处罚:一、责令梁云江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93亩土地;二、限梁云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93亩土地上新建的五间住房的地基,建筑面积240.96平方米。被执行人梁云江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梁云江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8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85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张会义审判员 刘晨升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