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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树海、王艳、沈玉梅、揣丽伟、姜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树海、王艳、沈玉梅、揣丽伟、姜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树海、王艳、沈玉梅、揣丽伟、姜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树海、王艳、沈玉梅、揣丽伟、姜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681执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