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海龙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