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324号原告陶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人民陪审员 曾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文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