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高存玲、刘成存等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玲,刘成存,刘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高存玲,农民。原告:刘成存,农民。原告:刘悦,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凤泉,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法定代表人刘加亮。职务村主任。原告高存玲、刘成存、刘悦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玲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凤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存玲、刘成存、刘悦诉称,高存玲、刘成存1991年结婚,1992年5月5日生育大女儿刘悦,高存玲户籍与1993年由山东迁至刘成存户口所在地,刘悦户籍也进行了登记,同时成为被告村民。1992年2月被告在组织土地承包时遗漏了高存玲、刘悦还将刘成存的承包地收回,造成原告一家失去耕地。原告在指导自己无地后,多次要求被告补发承包地。2010年1月19日被告通过村联席会议通过“1999年分地时,户口在本村而又未分到土地的人,按原份额补发土地……”。三原告补交了村民分摊费用500元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2015年5月11日,被告以三原告无承包地为由,扣减三原告应当取得的同等村民待遇,三原告通过信访反映此事,2015年7月6日,丰南镇政府做出: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逐人核实,重新确定应分地人员……的处理意见,但被告拒不履行,三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原告具有村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高存玲在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高存玲在原村没有耕地。2、信访处理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因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村不享有村民待遇,要求村委会应重分享有土地,故此证明原告起诉的合法性。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三原告在本村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但因未取得相应的承包土地,2011-2014年五年中享受了村委会同村村民的待遇。4、2010年1月19日村委会关于村里没有分得土地的会议记录人员名单,证明原告自始至终为村委会村民,没有迁出过本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我方提供的是2015年5月的村民代表会记录,村民代表决议土地流转费与其他同村成员相比,原告享有一半的权利,但对于所卖土地即被国家征用土地村里决定比较其他村民各原告也享有一半权利。对于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因我村多年不在种地,没有机动地及其他地供村民使用,已全部归国家征用或已流转了。被告提供证据如下:2015.5.11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明高存玲等三原告是其中我村16位成员中的一位,因卖地时村代表决议三原告较同村村民享有一半土地补偿款待遇。双方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该会议记录合法性有异议。1通过会议议程看,村民代表决定未明确三原告在本村应分土地补偿款中的50%作为议题的议事内容,且该记录中对给付百分之五十的人数未超出村民代表一半以上。2、该会议决议否认了同村同等待遇的村民待遇,违反了村民平等的原则,该决议从表决到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合法处理三原告享有村民待遇的依据。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主要事实:三原告系被告村村民,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本案三原告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三原告所诉要求确认具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存玲、刘成存、刘悦的起诉。原告高存玲、刘成存、刘悦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