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秦玉文、张文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秦玉文,张文影,栾玉双,刘艳红,薛财,姬丽娜,张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秦玉文,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影,农民。被执行人栾玉双,农民。被执行人刘艳红,农民。被执行人薛财,农民。被执行人姬丽娜,农民。被执行人张友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秦玉文、张文影、栾玉双、刘艳红、薛财、姬丽娜、张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做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1570.29元,执行费4274元,总计295844.29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