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廖凤琪、梁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凤琪,梁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凤琪,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梁国洪,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廖凤琪与被执行人梁国洪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武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凤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07年5月20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3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国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国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廖凤琪经济损失1372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梁国洪在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开设的账户21×××88中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梁国洪在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开设的账户21×××88中的存款33682元。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覃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