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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留生与尹小军、李志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生,尹小军,李志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304号原告李留生,男,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尹小军,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李志国,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李留生诉被告尹小军、李志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留生申请对被告尹小军、李志国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生撤回对被告尹小军、李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留生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