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留生与尹小军、李志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生,尹小军,李志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304号原告李留生,男,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尹小军,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李志国,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李留生诉被告尹小军、李志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留生申请对被告尹小军、李志国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生撤回对被告尹小军、李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留生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