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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98号被执行人李启生,地址红星乡中心村1组。被执行人张福贵,地址红星乡红星村6组。被执行人徐国东,地址红星乡富有村5组。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启生、张福贵、徐国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苏雨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