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冯桂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冯桂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桂勋,男,壮族,1989年1月3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桂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河市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冯桂勋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冯桂勋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执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桂勋下落不明,本院对其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冯桂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对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冯桂勋应继续清偿,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执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蓝国黎审判员 韦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韦继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