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茂荣、邱美惠、陈信胜、彭秀治、陈国限、林愿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陈茂荣,邱美惠,陈信胜,彭秀治,陈国限,林愿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358号一、二层。代表人李义谦。委托代理人张望、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茂荣,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邱美惠,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信胜,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彭秀治,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陈国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愿添,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茂荣、邱美惠、陈信胜、彭秀治、陈国限、林愿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9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6月5日为145447.14元,之后的罚息按月息9.25‰上浮50%计,复利同罚息,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陈晓龙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林愿添名下车牌号为闽D、闽D5251**号车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226.89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