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永安与崔百灵、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安,崔百灵,王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安,女,194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赵承钢,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崔百灵,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玉学,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赵永安与被执行人崔百灵、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学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明升村建筑面积306.70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崔百灵所有的、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和·汇景湾A区一期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