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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永安与崔百灵、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安,崔百灵,王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安,女,194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赵承钢,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崔百灵,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玉学,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赵永安与被执行人崔百灵、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学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明升村建筑面积306.70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崔百灵所有的、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和·汇景湾A区一期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