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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宝鲲,总裁。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现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