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大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红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红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大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清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公进庆,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晨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桥西村。法定代表人郭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红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晨阳商贸有限公司、郭红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荣审 判 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黄平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