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弋爱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华,弋爱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685号原告黄少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弋爱萍,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华与被告弋爱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少华承担。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