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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弋爱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华,弋爱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685号原告黄少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弋爱萍,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华与被告弋爱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少华承担。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