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巨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自文与颜世峰、王红革、赵秀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文,李自文与被执行人颜世峰,颜世峰,王红革,赵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巨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文,男,1962年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颜世峰,男,1972年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红革,男,1968年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赵秀景,男,1967年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李自文与被执行人颜世峰,王红革,赵秀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自文与被执行人王红革达成执行和解,扣划被执行人王红革存款52300元,被执行人王红革自动履行20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1234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