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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王卫琴、陈才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辉,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林文辉,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平溪林***号。被执行人:王卫琴,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岭市城西街道下保路8号佳园小区西苑**幢*单元***室。被执行人:陈才良,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殷家洋**号。被执行人:王卫标,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咸田王村*号。林文辉与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文辉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卫琴、陈才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文辉人民币303724元及利息,诉讼费3062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681元,被执行人王卫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院因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琴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路佳园小区西苑11幢四单元108室的房地产,因该房屋有案外人居住在内,腾房困难,当事人同意暂缓处理。另查,被执行人王卫琴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三星大道289号兴元大厦的亦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涉及他人权益,目前难以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