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叶集实验区大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叶集实验区大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白兆霞,付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行长。被执行人:叶集实验区大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叶集实验区彭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497738-6。法定代表人:白兆霞,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兆霞,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付志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兆霞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了处分,拍得价款246.5万元,扣除各项费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尚有27251.43元未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志俊、白兆霞银行存款2725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