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合江法院执行袁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勇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6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袁晓勇袁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7日,身份证号码522131198612075610,汉族,初中文化,粮农,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下坪组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袁晓勇袁某某罚金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袁晓勇袁某某应当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袁晓勇袁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袁晓勇袁某某继续履行(2015)合江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袁晓勇袁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祥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