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超华诉孙世伟、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华,孙世伟,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1686号原告谢超华,男,1975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虹,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世伟,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郑丹,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谢超华与被告孙世伟、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荣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世伟、郑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超华诉称,其与被告孙世伟均在达运精密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1日,两被告因购买生活用品急需,由被告孙世伟出面向原告谢超华借款4000元,后原告谢超华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该借款,均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谢超华借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孙世伟、郑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超华与被告孙世伟系工友。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2日,原告谢超华持本人所有的卡号尾数为“884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被告孙世伟支付网上购物的价款6000元。该款项经原告谢超华向被告孙世伟催讨,被告孙世伟仅偿还了2000元,尚余4000元未偿还。后原告谢超华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余下的借款4000元,均未果,原告谢超华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谢超华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招商银行信用卡及2016年2月的对账单一份、原告谢超华与被告郑丹的通话录音资料一份,以及原告谢超华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一份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孙世伟、郑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孙世伟向原告谢超华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因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谢超华随时可以向被告孙世伟催讨借款,原告谢超华向被告孙世伟催讨借款余款4000元,被告孙世伟应当返还,被告孙世伟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世伟向原告谢超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谢超华要求被告孙世伟、郑丹共同返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明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世伟、郑丹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谢超华偿还借款4000元;如果被告孙世伟、郑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孙世伟、郑丹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 玉 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飞 凡法 官 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