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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双全与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197号申请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