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双全与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197号申请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