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沈朝晖与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孙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朝晖,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孙晶,孙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朝晖,绍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普利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来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晶。被执行人孙尧忠。沈朝晖与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孙晶、孙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程序终结,其所有的土地、车辆已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孙尧忠所有的房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