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戢海与聂海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海,聂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戢海。被执行人聂海霞。申请执行人戢海与被执行人聂海霞离婚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独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海霞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支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戢海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独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到期抚养费96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