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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戢海与聂海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海,聂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戢海。被执行人聂海霞。申请执行人戢海与被执行人聂海霞离婚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独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海霞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支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戢海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独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到期抚养费96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