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改良与马焕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改良,马焕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赵改良。被执行人马焕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改良与马焕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工资74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经查被执行人马焕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