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较场口支行的银行存款扣划138000.00(大写壹拾叁万捌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