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平、张存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平,张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曙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蒋平,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存朋,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存朋、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存朋、蒋平自收到执行���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7694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内向本院提供本案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