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866号原告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巴山子组。法定代表人蒋伟雄。委托代理人周游,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负责人符湘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法定代表人丁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65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冻结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何杰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