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家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刘家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790号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2-A室。法定代表人黄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玲。被告刘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取暖费一次性付清,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