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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涛诉闫宝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闫洪祥,闫宝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514号原告:李涛,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周兴梅,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洪祥,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郑良富,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红枫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宝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代志祥,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红枫分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闫洪祥、闫宝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